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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藝級棒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主動參與國際級或
    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獲獎者,為臺中市勞工爭取光榮;並因應
    就業市場對專業證照的重視,針對在職期間的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
    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藉以提升並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參賽獲獎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所推
         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
         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獎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凡工作地在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取得勞動
         部核發之甲、乙級或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其證照必
         需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如:具原住民身分
         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證照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參賽獲獎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
         證正、反面影本、得獎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二)技術士證照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
         留證正、反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無重覆申請其
         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及在職證明相關資料各一份。
   (三)在職證明相關資料係指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詳細職
         務內容及工作地點),所附之在職證明書請檢附正本資料且檢
         附資料之申請日期不得超過送件(親送或以掛號郵戳日為憑)日
         期三十日以上。
   (四)申請本獎勵申請人,若係屬於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
         定雇主之在職勞工,請提供在職之切結書(須檢附近一年之工
         作情形),以利審核。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六)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如單一級別電焊證照等),須檢附
         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惟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技術士證照免附。


四、獎勵標準:
   (一)參加勞動部所推派之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及獎座。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
   (二)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獎勵:
         1.金牌(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銀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銅牌(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1.甲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2.乙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3.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
           。
         4.取得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時間:
    本要點之獎勵申請應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
    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請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
    局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局地址:臺中
    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4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七、其他限制:
   (一)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之申請者必須於在職期間取得與現職工
         作相關之技術士證照且提出申請獎勵時仍在職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在職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
         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
         勵,已領獎金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要點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者,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四)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不含分區競賽獲獎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六)本要點所指之在職勞工,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或
         無僱用勞工之自營作業者。
   (七)申請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僅能申請一次技術士證照獎勵,即
         甲級證照及乙級證照同一年度僅能各申請一次為限。
   (八)本獎勵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
         或收入(如補充保費)予以課稅。


八、本要點獎勵案件,係由本局書面審核通過,逕予匯撥獎勵金於申
    請人本人金融帳戶。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