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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勵金:
    (一)設籍於本市之民眾。
    (二)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


三、申請人應依下列各級別認證考試所規定之申請期限,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辦理。
    (二)客語能力中級及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於次年度二月底前辦理。
    申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
    發獎勵金:
    (一)申請表。
    (二)收據與申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人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限者,本會不予受理
    。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四、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
    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
   (二)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會將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 各申
    請人,前點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經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百元。
   (二)經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三)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人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有同一機關獎勵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金,其不
    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申請人
    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金者,本會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八、本要點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會酌予調整獎勵額度或不
    予發給。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