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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
    購案。



三、本要點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企劃
    書。由業務單位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
    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優先採購綠色環保產品
    」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提供服
    務」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新臺幣五千
    元至三萬元以下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逾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者,須有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
    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七、採購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



八、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
1.一般請購:業務單位填具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各項動支經費請示單-
  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後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採購人員)-預算控
  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交業務單位(採購單位)
  辦理採購事宜。
2.簽報核准請購:業務單位於簽報核准後,填具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各
  項動支經費請示單-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後會採購單位(秘書室
  採購人員)-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交
  業務單位(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
1.申請人(經手人)於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
  如估價單、簽准公文、各項經費動支請示單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
  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股長、科長)-秘
  書室(財物登記)-會計室(審核)-局長(授權主管)等核章。
2.辦理各項活動之誤餐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下逕取簽證後,採購單位會辦
  欄位由科室總務進行確認;逾新臺幣五千元經局總務提供優採機構名單
  由各科室自行採購,採購單位會辦欄位則由局總務進行確認。



九、本局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或證明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