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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濟助協助本市警察人員拘捕人犯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協助。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者,應予補償損失;其補償標準如下:
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給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慰問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給
與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四萬元至五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者(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
   (三)重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四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致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三款之規定補足撫卹金及支付殯葬費;其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財物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損失財物之現值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標準認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之生活費補償,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自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


第五條  前條規定之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生活費、殯葬費,應由警察局主動發給。
前項費用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