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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發給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0條。

貳、目的: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照顧本市身心障礙者家庭,
    因應家屬必須親自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而無法全職就業所面臨經濟壓
    力,每月發放定額之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以減輕
    家屬負擔並維持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參、請領資格:
  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
          度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或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
          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
          、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
          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
          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
    (六)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
          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
          、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
        2.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
          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為照顧者。
     (六) 年滿65歲以上且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特殊情形經
          本局評估專案核可。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
      其他照顧津貼。


肆、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照顧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調查表。
    (二)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三)被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六) 被照顧者應就學而未就學之在家教育證明。
     (七) 被照顧者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之陪讀證明。
  二、申請調查表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影本。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伍、本局受理申請案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應自行或委託評
    估單位派員實地訪查被照顧者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之需求強度及需專
    人照顧之必要性。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陸、本津貼申請案經核定通過後,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每月新臺幣
     3,000元,並逕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匯入照顧
    者郵局帳戶者,應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得逕匯入被照顧者郵局帳
    戶。
    所稱申請日係指申請文件備齊向本局提出之日。當月15日前申請,經
    審核通過者,發給當月津貼,如係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自申請日之
    次月起發給津貼。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之起始日若為每月15日(含)
    之前,則該月津貼折半核給。


柒、請領本津貼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請領本津貼
    原因消失時,照顧者、其他家屬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即停止補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載明
    下列事由向本人或繼承人限期追繳已受領之補助;屆期未返還,由本
    局移送行政執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二、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四、請領本津貼之原因消失。
    前項第四款所述原因消失之情形包含:
    一、照顧者或被照顧者死亡。
    二、被照顧者或照顧者已不符請領資格。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且經本局輔導仍未改善。
    四、經本局抽查訪視累積二次,發現照顧者皆未實際提供照顧或無法
        得知照顧實情。


捌、申請人(照顧者)死亡時,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法定
    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
    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
    具領。


玖、補助期間因故需變更照顧者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
    ,經資格審核通過始得續領本津貼。


拾、督導作業
    一、於本津貼發放期間,本局將不定期抽訪照顧者照顧情形。
    二、抽查發現照顧品質不佳時,應予輔導改善,改善期兩個月,並於
        期間加強抽查,倘仍未改善,停止發放本津貼。
    三、發現照顧者有虐待、疏忽等行為,應立即通報本市身心障礙者保
        護單位,並停止核發本津貼,另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拾壹、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拾貳、本計畫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