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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臺中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6日府授民戶字第100004544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04月15日府授人企字第10200645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3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0252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6日府授人企字第1050217183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住民之照顧輔導措施,特設臺
    中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升新住民在臺生活適
    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住民照顧與輔導措施各項政策。
    (二)結合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辦理新住民照顧與輔導措施。
    (三)審議新住民之相關政策、計畫及活動。
    (四)其他有關新住民照顧輔導議題之規劃或協調辦理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
        局、法制局、新聞局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各一人。
    (二)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各
        一人。
    (三)內政部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第二服務站主任各一人。
    (四)內政部移民署臺中市專勤隊隊長一人。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處長一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相關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主持,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
    席。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府民政局戶政科科長兼任
    ;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會行政工作。辦理本要點所訂任務而有行
    文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住民之照顧輔導措施,特設臺
    中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升新住民在臺生活適
    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住民照顧與輔導措施各項政策。
    (二)結合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辦理新住民照顧與輔導措施。
    (三)審議新住民之相關政策、計畫及活動。
    (四)其他有關新住民照顧輔導議題之規劃或協調辦理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
        局、法制局、新聞局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各一人。
    (二)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各
        一人。
    (三)中央相關機關人員。
    (四)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相關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二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主持,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
    席。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府民政局戶政科科長兼任
    ;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會行政工作。辦理本要點所訂任務而有行
    文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