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局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
作場所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得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加強同
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
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三、本局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窗口為人事室,申訴專線電話:(○四)
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五三九四三,申訴專用傳真:(○四)二五二八
一五○二。
四、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
組)。調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自正式
公務人員中聘兼之,其中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
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做成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
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調查小組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人有委任代理人者,應
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申訴之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證人。
(三)請求事項。
(四)年、月、日。
六、申訴事件於本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
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
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本調查小組於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
八、本調查小組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本調查小組召集人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
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
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
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
決定。
九、本調查小組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
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本調查小組對申訴事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
人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一、本局應將處理決定函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單
位。
十二、申訴事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十三、各機關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於期限
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
件,當事人得於二十日內向各機關提出申復;適用性騷擾防治
法之事件,得於三十日內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事
件之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本調
查小組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本調
查小組之職務。
十五、申訴事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
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調查小組決定之。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前項決定。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在該申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調查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十六、本局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者,本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局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