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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規定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
    試職缺獎勵措施。


二、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
       (任用雙軌制機關得提列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需達十人以上)
  (二)臺中市各區公所。


三、職缺計算範圍: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為計算範圍,本府
    各一級機關應含所屬機關(學校)一併計算。


四、職缺適用範圍:
  (一)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列入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職缺為準(含正額、增額錄取及補訓人員)。
  (二)提列地方特考職缺亦併入計算,惟提列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
        考則應維持一比一之比例,即以各獎勵對象上年度提報公務人
        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為準,其提缺數每滿一個,得於下一年
        度提列地方特考職缺數一個(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
        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原屬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者,不受一
        比一之比例限制),未依上開比例提缺者,則不予獎勵。
  (三)另為配合弱勢族群保障政策,且依法有進用最低比例之規定,
        各獎勵對象提列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之
        職缺,亦可併入計算。


五、不列入本獎勵措施得提列考試職缺數計算範圍:
  (一)非以考試制度用人職缺,如醫事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及
        機要人員。
  (二)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未設置之類科。(以各該考試考選部公告類科
        為認定依據)
  (三)性質特殊考試(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之職缺。
  (四)人事、主計、政風等一條鞭體系之職缺。


六、評分項目及配分級距:(詳如附加檔)

七、敘獎額度及對象:
  (一)總分五十五分至六十五分:機關首長嘉獎一次;推動有功人員
        一人,核予嘉獎一次。
  (二)總分六十六分至七十九分:機關首長嘉獎一次;推動有功人員
        二人,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推動有功人員二
        人,各核予嘉獎二次。
  (四)總分九十分以上: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推動有功人員二人,各
        核予記功一次。
  (五)機關首長如為政務首長,則改敘督導本項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


八、為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學校)推動本方案
    ,各一級機關得於本府核定有功人員之獎勵額度內辦理所屬機關敘
    獎案,最高額度如下:
  (一)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下者,最高以二人為限。
  (二)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上者,每增加五個所屬機關,得增列一
        人,最高以十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