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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
    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
    學生上下學安全。但孕婦與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於執行交通導護工
    作。


三、導護志工任務如下:
   (一) 協助維持學生上下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
   (二) 導護志工執行任務時,針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
        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導護志工、愛心導護商店共同協助交通導護工
    作。


五、為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學校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 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
        課程實施。
   (二) 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
        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三) 教師參與執行導護志工任務時,學校應妥適安排導師課務與級務
        工作。
   (四) 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童行進設
        施等,報送本府教育局,以提報道安會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
        措施。
   (五) 研擬其他有關學童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六、本府教育局應於每學年開學後辦理新進導護志工基礎訓練。各校得視
    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導護志工專業訓練,以提升導護志工相
    關知能。


七、導護志工值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號誌、標誌、標
    線及相關法規。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協調其他導護志工代理執行
    勤務。


八、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學校有特殊需求
    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邀集交通、警政等相關機關,針對個案協
    助改善。


九、導護志工因執行交通導護工作而涉訟者,除教師應依教師因公涉訟輔
    助辦法辦理外,由本府教育局為其延聘律師並提供必要協助。


十、學校教師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者,得依公務人員因公
    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本府教育局發給慰問金。


十一、學校教師因擔任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時數,累計達四小
      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擇無課務時間核實補休,
      並由本府教育局核予行政獎勵。教師每週執行學生交通導護時數
     (上學前及放學後)合併計算且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
      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二、績優導護志工經學校推薦並經本府評選後,除由本府公開表揚外,
      並提報參與交通部金安獎表揚。


十三、學校應於現有經費中酌予支應每日導護誤餐費及導護意外保險投保
      ;經費不足者,得專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