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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籌備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積極辦理臺中市食品藥物安
    全處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
    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之任務為辦理有關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成立營運各項籌備
    工作事宜。


三、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務,由衛生局簡任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襄理處務,由衛生局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
    衛生局人員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均由衛生局局長指派兼之
    ,派兼任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參與
    。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