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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案件,特設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或
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
二、在大學院校教授主要法律或財稅科目,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之資格者。
三、執業律師、會計師。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期二年,連
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業務主管科
科長或薦任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置編審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或所
屬機關職員調派之,或聘僱具法制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