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及
處理,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成立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調查小組),辦
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係指本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
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規定,受
理有關性騷擾事件申訴之案件。
四、本調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除主任秘書、督察室督察長、人事室主任及婦幼警察隊隊長擔任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
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本調查小組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
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六、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
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
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七、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受理時,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
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其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
機關。
八、本調查小組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
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九、本調查小組得責請督察單位先行調查性騷擾事件,並擬具調查意見,
送請召集人指定之委員初審。
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
初審意見,供本調查小組開會審查。
十、本調查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
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一、本調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二、性騷擾事件經提送本調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應陳報局長,並分別依
各適用法令程序處理之: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小組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
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相對
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
臺中市政府;其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
及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
十三、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各
適用法令程序提出救濟: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人及其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
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
復。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十四、本調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行政幕僚作業;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婦幼警察隊
職員指派兼任之。
十五、本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婦幼警察隊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