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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建築物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輔導臺中市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公告施行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
        之日止。
   (二) 申請之建築物位於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且尚未與公
        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三) 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可
        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
        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
        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
        坑者。
        前項第三款申請補助勘查作業,由本局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
        、土木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已經本局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不適用本
        要點。


四、本局依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 廢除地下層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四
        萬八千元。
   (二) 改設為污水坑者,依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樓層,
        提供補助金額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三) 每處係指一個(組)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數個化糞池
        串聯處理者。


五、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行
    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立圖
        或昇位圖)。
   (二) 非屬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由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代
        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圖、配管
        立圖或昇位圖)。


六、申請人於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設為污
    水坑,並與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局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 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 竣工圖說。
   (三) 領款收據。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局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
    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七、本局於竣工勘查作業合格日起六十日內支付補助費,補助費由本局編
    列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以後年度補助費預算
    通過後支付。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