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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本市青年創業,減輕創業
    貸款利息之負擔,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人向勞工局申請,依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預算額度用完
    截止受理申請。



三、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或事業體之負責人設籍臺中市一年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六歲,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臺中市,依法辦理登記或立
      案。且原始設立未超過六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貸款或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
    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3.臺中市政府之幸福小幫手貸款或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企業小頭家貸款。
    5.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
      業補助者。



四、本要點以補貼第三點第四款所列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利息補貼二十
    四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其補貼利率由勞工局按實際貸款
    利率計算。
  (一)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如有續貸或重新
      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勞工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一次且
      合計貸款金額仍以三百萬元為限。
  (二)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應以事業體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三目之貸款,每人補貼之貸款金額以一百萬元為
      限外,其餘每人之補貼總貸款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且不以申請人
      出資額或事業體資本額為利息補貼之限制,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
      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貼。同一事業體申請利息補貼
      應以二人為限,且補貼總貸款金額以六百萬元為限。



五、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
  (五)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六)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
      助之切結書一份。
  (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勞工局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貼
    補函。

 



六、利息補貼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
    日前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季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辦理利息補貼
    之請款手續:
   (一)核准貼補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其補貼之金額為正常
       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四)領據。
    前項請款時間逾十五個日曆天未提出申請者,當期不予補助,但有
    特殊原因經勞工局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
    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
    。不予補貼或放棄補貼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二十四個月內扣除。



七、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
    補貼之利息:
   (一)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臺中市。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與創業計畫不符。
   (四)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六)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九、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之資格條件,於申請時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勞工局得撤銷其利息補貼,並要求申請人繳回已補貼之利息。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