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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績優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增
    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該年度已獲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區公所不納入本要點分級評分
    外,其餘各區公所按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案件數由高至低平均
    分為四級評定,依下列標準核發調解獎勵金:
    (一) 第一級: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六萬元、第二名核發四萬元。
    (二) 第二級: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五萬元、第二
         名核發三萬元。
    (三) 第三級: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四萬元、第二
         名核發三萬元。
    (四) 第四級: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第一名核發三萬元、第二
         名核發二萬元。
    本府法制局得視當年度預算及法務部核發本市績優區調解委員會之獎
    勵金額,依比例酌減前項調解獎勵金。
    第一項各級之區公所數未能達均數時,由第四級至第一級依序增加一
    區公所,以決定各級區公所數額,據以辦理分級評定。
    第一項各級全年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僅占送審總件數百分之六十
    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其獎勵金減半核發;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
    予核發。


三、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本府於每年度辦理調解
    行政考核時,一併辦理。


四、本要點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法務部調解行政績優考核評分
    表之評分標準由本府法制局邀請公正專業人士組成評定小組辦理之。


五、受獎區公所運用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
    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之支用範圍、方
    式及基準等,由受獎區公所定之。


六、本要點調解獎勵金由本府法制局每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