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工友(含技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
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領加
班費或依第六點規定補休假。
四、各機關學校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
並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但
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
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
,依程序請領。
六、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規定
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
十小時為上限,並授權由各機關及學校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
超過七十小時者,均應報由本府核定。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
另支給加班費。
(四) 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核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七、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進駐災害
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
予獎勵。
前項人員係因應風災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時,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之二級開設時間內為限,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八、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不宜浮濫
,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其
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十、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
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駕駛之
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十一、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九十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
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前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
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或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報經本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
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
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
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有單位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
。如有員額減少者,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不
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機
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
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