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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工友(含技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
    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領加
    班費或依第六點規定補休假。


四、各機關學校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
    並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但
    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
    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
    ,依程序請領。


六、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規定
      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
      十小時為上限,並授權由各機關及學校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
      超過七十小時者,均應報由本府核定。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
      另支給加班費。
 (四) 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核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七、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進駐災害
    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
    予獎勵。
    前項人員係因應風災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時,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之二級開設時間內為限,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八、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不宜浮濫
    ,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其
    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十、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
    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駕駛之
    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十一、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九十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
      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前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
      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或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報經本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
        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
        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
          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有單位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
          。如有員額減少者,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不
          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機
          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
          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