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
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類型、項目及基準,
特訂定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推展高關懷兒童少年外展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
人、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高關懷(行為
偏差、虞犯、逃學逃家等)、未成年懷孕之兒少及家庭輔
導、團體活動、成長團體、親職講座、社區宣導活動等。
2.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並建立良好督導系統。
3.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
4.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
行審核。
5.其他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另案核定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外展服務: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
防治、心理輔導與諮商)薪資三萬二千元乘以十三點
五月,每位專業人員至少輔導二十個個案及其家庭
為原則,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
原則,訪視輔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
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
合計,五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里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
新臺幣五百元。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
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
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
體領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
領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材料費、印
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
、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
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項目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
費、督導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
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每次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以上,每
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志工訓練費: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
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0)申請單位每月報送中輟、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之名
冊,含姓名、電話、地址及接受服務時數,以送查核
。另專業人員服務費、輔導事務費擇一不重複。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
練費、戶外活動引導員費(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團體小組帶領員
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印刷費、交通
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多
二十八天二十七夜)、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器
材租金、活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保金額每人最高新
臺幣一百萬元)、膳費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組
引導員等費用,請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屬內
聘者請折半支付。
三、人事補助類型與項目:
(一)厚植能量方案:
1.補助行政人力一名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整合資源、建
立會務制度及行政業務。
2.運作正常,依法召開相關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3.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
件均已完成者。
4.社團專職人員二名以下。
5.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未有專職人力決算數需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達一年以
上者。決算數需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6.每年應提報計畫,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
(二)專業人力精進方案:
1.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為限,規劃以服務對象需求
為出發點,提供專業服務之方向。
2.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累計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
核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三)同年度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不得超過二人。
(四)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
人(須理事、董事、主管以上人員)均應參與本府指定之研
習訓練課程,未參與者,下一年度不予補助該項人事補助方
案。
(五)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補助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比例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之百分之八十,覈實核銷。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
件及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
退準備金者,不予補助。
(七)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畫未獲其他單位人事補
助。
(八)每人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
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人事補助:
1.專業督導人員領有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
退休金)。
2.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
試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者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
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
勞工退休金)
3.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
小時或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4.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每月補
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
5.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二千元,
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6.補助額度依據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費(補助額度
如附表)。
7.人事補助費用覈實支給。
(二)臨時酬勞費:
1.計畫已獲本經費補助人事補助、講座鐘點費及技藝及訓練
班等課程鐘點費者,不予補助。
2.每小時依照該年度公布之基本工資時薪補助。但每人每月
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三)講座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最高
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四)技藝及訓練班等課程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內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五)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六)印刷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七)教材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八千元。
(八)講師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九)郵資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十)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十一)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十二)保險費: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需要投保。
(十三)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四)車輛租借費:每日每輛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案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
(十五)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
際租金為準,每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一次
補助十二個月共計新臺幣七萬二千元(需依實際租賃月份
認定)。
(十六)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方案活動期間三小時以
上);早餐每人每餐新臺幣四十元。
(十七)通譯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千
元,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十八)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
宣、文具用品、攝影費等)。
(十九)福利主軸性方案與其他:因服務方案與對象特殊性需求,
須支用本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以外之項目,須經本委員會
審議通過。
(二十)非補助項目:
1.國內、外旅遊、考察、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旅遊行
程超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活動,該
活動不予補助)。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
用。
4.加班費、旅費、點心費、活動性計畫之相關人事費等費用
。
五、資本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
、視聽設備。
(二)補助標準:
1.非於本市立案者,不得申請。
2.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員工
人數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
,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
元。
3.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
新臺幣三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
但係遞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
員工數亦可納入。
5.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本府補助設備未逾財物
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
七、本補助項目及基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
八、本補助項目及基準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