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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行政效率,並提昇為民服
    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實施服務態度考核對象為本局各科室主管、同仁,包含約僱人員
    、技工、工友、行政助理、志工及替代役。


三、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設置服務態度意見箱或調查表,供民眾陳情改進意見,並
         由秘書室負責資料彙整,如遇有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應即
         勸導糾正,並查明處理。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之電話禮貌及服務態度,應隨時予以考
         核,如有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應即
         勸導糾正,並查明處理。
   (三)人事室將不定期抽查本局各考核對象之服務態度及出勤等情形
         ,如有服務態度不佳或未依相關規定服勤者,應即勸導糾正,
         並查明處理。


四、本局設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法規審議科科長、法規諮詢科科長、行政救
    濟科科長、採購申訴審議科科長、行政執行科科長、消費者保護官
    室兼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等
    十三人組成,每季舉行一次「本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及檢討會」,
    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就平時及專案考
    核結果評議,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五、執行方式:
   (一)各科室於每季期間得隨時研提服務態度優良人員審議名冊,
         併同相關佐證資料送交人事室彙整。
   (二)於每季(三個月)結束後彙審議名冊及佐證資料,先行送請本
         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小組成員進行初審作業,待初審結果為
         半數以上成員同意,予以成案移請本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及
         檢討會議進行評議。
   (三)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及檢討會議於每季(三個月)選出服務態
         度優良之員工一人至二人(可從缺)。


六、考核結果之獎懲如下:
  (一)獎勵:考核小組於每季(三個月)選出服務態度優良之員工,
        予以公開表揚或公告,並酌予敘獎或頒發獎品(金),以資鼓
        勵。
  (二)懲處:如遇有服務態度惡劣、言行不遜、屢次找不到人等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除予以勸導糾正外,並請該單位主管督導改
        進,同時將予以處分及列入年終考績(成)或是否續聘(僱)
        之參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