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置局長,承市長之
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務。
第三條 都發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國土規劃及區域計畫研訂與審議、區域及都
會環境規劃之研究、調查與分析、專案計畫研訂與執行、
先導性開發建設計畫及綜合性業務等事項。
二、城鄉計畫科:都市計畫、專案變更及通盤檢討之擬訂與審
議、開發許可審議、容積移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等事項。
三、都計測量工程科:都市計畫樁位測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樁位管理養護工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及資料更新維
護、建築線指示(定)申請、地理資訊系統建置、都市計
畫圖資提供等事項。
四、都市設計工程科:城鄉風貌工程及都市環境工程規劃設計
監造、都市設計準則研訂、景觀綱要計畫擬訂及都市設計
審議等事項。
五、都市更新工程科:都市更新工程(重建工程、整建工程、
維護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
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審議、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六、建造管理科:建築工程特殊構造審議、建造執照、雜項執
照、拆除執照及畸零地證明之核發、建築師之登記、獎懲
、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輔導等事項。
七、營造施工科: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勘驗、建築工程工
期審議、使用執照之核發、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管理、營
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輔導等事項
。
八、使用管理科:室內裝修許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處置
、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變更使用執照之審
核、機械遊樂設施管理、昇降設備管理、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管理等事項。
九、都市修復工程科:違章建築物查報及拆除工程、違規使用
建築物拆除工程、廣告物拆除、各項專案拆除工程配合事
項、廣告物示範區建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之管理、廣告物許可核發、騎樓整平等相關工程規
劃設計監造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資訊管理、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四條 都發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
、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管
理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都發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六條 都發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都發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七條之一 都發局下設住宅發展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都發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都發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都發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二條 都發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都發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都發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修正條文,除第一條修正條
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九月
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
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