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推動到府服務,積極開創政府機關便民
、利民服務新形象。
貳、實施內容:
一、對於必須親自申請案件(如印鑑登記、印鑑變更、補發國民身分證
等),如因年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不便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
辦者,本所得派員到民眾住家或醫療院所服務。
二、以設籍本區之民眾為原則;未設籍本區但情形特殊者,得配合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
參、服務地區:
以本市為原則;居住外縣市者,必要時將請託居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
辦理。
肆、申請流程:
一、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至本所填具申請書或電話申請。
二、本所排定時間派員到府(院)查證辦理。
三、服務人員受理完畢,回所製作書證。
四、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至本所領取書證及繳納規費。
伍、注意事項:
一、應檢附之書表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或相片等),請申請人
自行備妥。
二、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者,如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意思表示能力
,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辦理。
到府服務流程:(詳如附加檔)
到府服務流程說明:
(一)親屬書面或電話申請
(二)審核資格及證件
(三)派員到府
(四)當事人有無意識?有無意願?
1.申請補發身分證,當事人有意識且有意願:回所製作書證。
2.申請補發身分證,當事人無意識:回所製作書證,並請親屬(實際照
顧者)切結。
3.申請補發身分證,當事人有意識但無意願:不受理,結案歸檔。
4.申請印鑑(變更、註銷)登記,當事人有意識且有意願:回所登記及
製作書證。
5.申請印鑑(變更、註銷)登記,當事人無意識:請親屬向法院聲請監
護宣告,由監護人代為申辦,結案歸檔。
6.申請印鑑(變更、註銷)登記,當事人有意識但無意願:不受理,結
案歸檔。
(五)親屬取件及繳費。
(六)結案歸檔 。
陸、預期效益:
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建立政府機關親民、愛民、便民服務新形
象。
柒、本計畫經簽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