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防止及清理欠稅、增裕庫收,依據財政
部頒訂之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及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懲對象為防止及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三、獎懲期間
(一)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徵起個案欠稅,如為全案徵起,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
如為部分徵起,於統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
(三)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於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徵起個案欠稅
1、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敘獎額度應以主辦人員優先為原則
,其他人員視實際出力情形審慎敘獎。
2、徵起個案欠稅金額達七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記
嘉獎一次;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記嘉獎二
次;達二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3、前目徵起之欠稅,以移送執行案件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
體事證,徵起滯納期滿後尚未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者,不在
此限。
4、徵起個案之獎勵以一人敘獎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證
者,得增加一人降一級敘獎,如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
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得增加二人分別依序各降一
級敘獎。
5、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徵
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最
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僅
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稽核、分局主任依股長之獎度依序
各降一級敘獎。
6、個案徵起以分期方式償還之期間大於統計期間,其敘獎以一
次為限,若有具體事證承辦人員積極辦理欠稅,致增加徵起
金額則不在此限。
7、徵起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徵起率達當年度作業計畫之作業目
標者,總局稅務管理科規劃管控人員四分之一得嘉獎二次,
四分之一得嘉獎一次;股長、稽核、科長得嘉獎一次。
(二)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1、評核成績達敘獎標準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2、防止新欠、清理舊欠,分別按前揭敘獎標準辦理敘獎。
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經辦案件已達如附表懲處標準者,依規定懲處。
(二)科長、分局主任、稽核及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各受申
誡二次處分者,應予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