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
環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
至研究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四)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本會申辦補助,戶內就讀
之學生皆可申請(以申請人為主),倘曾獲本項補助者,則須於獲
補助起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本項補助五年限制係依據行政院主計
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一)購置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如防毒軟體、電腦螢幕
、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瞄機…等)。
(二)耗材類之電腦週邊設備,不在此限補助範圍(如讀卡機、隨身碟
、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
在學學生統一受理申請,截至名額額滿或經費用完為止。
(二)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需具有統一發票流水編號者
,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
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5.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6.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