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各年度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
    環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
       至研究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四)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本會申辦補助,戶內就讀
       之學生皆可申請(以申請人為主),倘曾獲本項補助者,則須於獲
       補助起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本項補助五年限制係依據行政院主計
       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一)購置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如防毒軟體、電腦螢幕
       、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瞄機…等)。
   (二)耗材類之電腦週邊設備,不在此限補助範圍(如讀卡機、隨身碟
       、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
       在學學生統一受理申請,截至名額額滿或經費用完為止。
   (二)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需具有統一發票流水編號者
       ,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
       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5.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6.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