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移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生活
,促進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等之文化融合,服務多元對象及提供
多元措施、資訊或辦理東協特色交流措施,提升公部門與私部門之對
話效率,以維護勞資關係穩定和諧及提升本市良好生活品質,期推動
本市為東協友善模範之國際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
大專院校)。
三、前項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大專院校)應成
立登記滿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東南亞研究專長,且每年持續發表有關東南亞研究或新南向
政策等相關國內外期刊論文。
(二)具與公部門合作計畫、專案經驗三年(含)以上。
(三)深諳本國與東南亞文化,同時具至少越南、印尼、泰國或英語
等四種以上之東協語言之翻譯人力資源,且曾執行相關語言翻
譯計畫。
四、辦理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之文化融合活動(包括動態與靜態),同
時宣導或轉介本府相關服務措施予外國民眾,平日應至少有一名駐點
人力,假日應至少有二名東協國家語言翻譯諮詢人力,並經常性駐點
於新住民、移工常聚地點,以實體服務空間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及
辦理東協交流融合活動。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採部分經費補助,最高以計
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但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經
費編列標準及核銷,詳見附表「東協廣場溝通互動平臺經費編列標準
表」。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條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
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及時數
、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
(四)辦理活動,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目的及規定。
(二)前一年度辦理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受補助單位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之事項。
八、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契約之雜費、行政管理費於確定補助後,憑受補助單位領據撥
付,但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最後一次請款時,檢附雜費
、行政管理費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供機關審查,如有剩餘款項
應繳回。
(二)人事費由受補助單位給付後,檢據向機關進行核銷,於次月十
日前,依薪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勞保費及健保費之經費
計算當月應付之人事費,並提供經費支出明細表、工作執行報
告及個人所得扣繳證明文件或收據,函報機關審查經確定後按
月覈實支付(年終月份應配合機關於年終前辦理核銷完畢),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則不予給付。
(三)請領其他補助時應提出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支出明細表或
給付憑證文件,給付憑證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
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修繕費用應附修繕前、中、
後之照片憑供審閱。
(四)受補助單位如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程序。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核銷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畢後三十日內
,將成果報告(包含諮詢服務項目、服務人次、辦理活動名稱、活動
內容、參與人次、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支出明細表、領據與支出原
始憑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
限內報本局核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十、受補助單位辦理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並受本
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
行、涉及不法等情事者,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
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