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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基層勞工,補助工會辦理本
    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勞工及市級總工會、基層職業工
    會會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預防並及早發現勞工因職業或慢性病造成
    之相關疾病,藉以落實照顧基層勞工之健康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並於實際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三十日以前,依本
    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補助。
    前項申請人以本市登記有案之總工會及職業工會為限。
    第一項計畫書所稱參加對象應符合於本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
    業工會勞工及市級總工會、基層職業工會會務人員之資格。


三、申請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勞
    工健康檢查。


四、本局補助申請人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以每一勞工補助上限五百元
    ,其餘部分由工會自籌款項辦理。
    於本局預算額度內以申請人申請勞工健康檢查補助順序,依序補助,
    名額以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


五、申請人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辦
    理核銷作業:
   (一) 成果報告表。
   (二) 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三) 相關照片至少二張。
   (四) 工會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檢人員名冊。
   (六) 執行決算表。
   (七) 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
   (八) 領據。
   (九) 支出原始憑證。
    申請人辦理健康檢查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申請人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許可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
   (一) 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者。
   (二)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者。
   (三) 申請人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
   (四) 申請人有會務停頓或涉及不法情事者。
   (五) 申請人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者。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合補助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