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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機關辦理公園綠地維護管理、
    綠美化重大建設專案計畫執行成效,設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考本市公園綠地維護管理情形。
   (二)追蹤列管各項督考之缺失及建議案件。
   (三)督考本市綠美化重大建設專案計畫執行成效。
   (四)列管市長政見有關公園綠地專案執行。
   (五)其他交辦查核案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人員
    兼任,其餘外聘諮詢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府就相關學者專家聘任之。


四、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諮詢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並由研考會管考組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七、為協助督考業務、相關控管系統稽催及電腦資料建檔,本小組得置助
    理人員專責辦理相關業務。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研考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為督考公園綠地維護管理及綠美化重大建設專案計畫執行成效,其
      實施要點及考核計畫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