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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組織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廉政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以協助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
    推展各項廉政工作,建立志願服務人員團結和諧之精神,擴大服務層
    面,行銷本府廉能作為。


三、本隊以臺中市行政區為服務範圍,隸屬於本處。

四、本處廉政志工隊員為年滿16歲,品德端正之現職或退休軍公教人員、
    學生、社會人士等,對廉政活動具有服務熱忱及興趣,願參與志願服
    務之社會大眾。


五、廉政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需經年度考核合格後始予以續聘,並
    授與聘任公文。


六、本隊依區域區分共有5小隊,分別為市一、市二、山線、海線及屯區隊
    ,並設大隊長1名及各小隊長1名。


七、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設置幹部若干人,未擔任廉
    政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志工幹部以及本處之指示,共同推動
    廉政工作。其名稱與職掌如下:
   (一)大隊長
    1、大隊長1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全體志工互選產生,任期1
        年,連選得連任。
    2、負責增進各隊關係的和諧,提昇團隊士氣及凝聚向心力,並執行
        會議決議事項,對外代表廉政志工隊。 
   (二)小隊長
    1、小隊長1名,共計5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各小隊隊員互選
        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2、辦理各項活動時,負責事前聯繫、通知、統計參加人數、用餐調
        查等前置作業。出席各項活動、研習、開會時,督促隊員於簽到
        表中依規定簽到(退)。提醒各隊隊員出席各項活動、研習、開會
        敬請務必凖時,若於活動當日不克前往時,請事先請假。提醒廉
        政志工離隊時應繳回政風處製發之識別證、背心、帽子等非消耗
        性物品。
   (三)副小隊長
    1、副小隊長1名,共計5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各小隊隊員互
        選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2、襄助小隊長處理隊務相關事宜,小隊長因故無法處理隊務時,由
        副小隊長代理其職務。


八、本處為激勵服務績優廉政志工,提升服務品質,促進廉政工作之推展
    ,給予廉政志工獎勵。


九、本處廉政志工之獎勵,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務年資滿(含)1年以上。
   (二)參與本處廉政志工隊各項服務,且受過基礎訓練及本處特殊訓練
         ,並已領有服務紀錄冊者。
    本處每年於聯繫會議中辦理獎勵1次,凡符合下列規定之志願服務人員
    ,由本處頒發獎狀1幀及獎勵品1份,但各獎項間不得重複敘獎:
   (一)幹部獎:擔任志工大隊長及各小隊長,具有領導能力及凝聚志工
         向心力者。
   (二)績優服務時數獎:受獎人數以當年度全體志工總人數10%,依服務
         時數排列名次。
   (三)熱心服務獎:由各小隊長提報2名,提報參考依據為出勤狀況、配
         合度等。
   (四)特殊貢獻獎:當年度協助推動本處廉政工作,有具體事蹟者,得
         視需要頒給。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