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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客觀辦理內部稽核,並
    對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得以持
    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成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及稽核委員十九人,召集人由副局
    長兼任,副召集由主任秘書兼任,稽核委員由總局各科室主管及八分
    局主任派兼之,幕僚作業由企劃服務科研考股(以下簡稱幕僚單位)
    負責辦理。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 擇定稽核項目。
   (三)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 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應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 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四、內部稽核工作之主要執行人員為本小組委員,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度
    行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工程施工查核
    、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統
    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
    該等人員不得就目前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錄及報
    告等。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擬定稽核計畫;但稽
        核評估職能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已辦理或預計辦理稽核或評估者
        ,得不重複納入內部稽核。如擇有與稽核評估職能類似之稽核項
        目,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並維持客觀公正
        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二)檢視機關風險評估情形,就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優先擇定稽核
        項目,內部稽核項目來源如下:
     1、必要項目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年內發
          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追蹤查核結果仍待
          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其檢討改善情形。
       (2)自內部控制制度擇定一定比例之作業項目。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
          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
          程或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
          料等風險者。
     2、自本局例行監督情形、自行評估結果及下列潛在風險來源或重要
        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
       (1)施政計畫、核心業務、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本局年度預算比例
          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
          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
       (2)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
        (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
          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本局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
          界關注事項等。
  (三)幕僚單位應擬訂稽核計畫,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
        一及一之一),並簽請召開本小組會議,依決議事項修訂,且應
        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四)執行稽核計畫前得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查單位
        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或查證等
        ,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稽
        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五)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稽核委員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
        通。
  (六)稽核項目與施政目標之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具關聯性,
        或具有其他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稽核委員得採行
        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及效果,俾提
        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
        、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機關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
        大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供機關參考。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量標準
          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典範。
       (5)稽核委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七)稽核委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
        紀錄。稽核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八)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由稽核委員就稽核項目逐案作成內部稽
        核報告送交幕僚單位,報告內容應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稽核發
        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由幕僚單位彙整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內部
        稽核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緣起、稽核過程、稽核結果(格式如
        附件三及三之一)。


六、幕僚單位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及具體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
    填報改善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格式如附件四)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格式如附件五)簽報局長核定。
    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
    改善措施;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
    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本局辦理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及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
        缺失及所提建議。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
        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
        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及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七、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
    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有
    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
    步查處。


八、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
    之虞時,發現人員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
    告揭露。


九、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