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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性騷擾防治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局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
    作場所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得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加強同
    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
    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三、本局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窗口為人事室,申訴專線電話:(○四)
    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五三九四三,申訴專用傳真:(○四)二五二八
    一五○二。


四、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
    組)。調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自正式
    公務人員中聘兼之,其中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
    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使
    得做成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
    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調查小組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
    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人有委任代理人者,應
         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申訴之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證人。
   (三)請求事項。
   (四)年、月、日。


六、申訴案件於本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
    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
         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本調查小組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


八、本調查小組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本調查小組召集人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
      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談時
      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調查小組同意,委託
      他人陪同調查。
(三)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九、本調查小組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
    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本調查小組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
    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一、本局應將處理決定函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單位。

十二、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之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十三、各機關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於期限
      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
      件,當事人得於十日內向各機關提出申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事件,得於三十日內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
      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本調查小組召
      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本調查小組之職務
      。


十五、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
      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調查小組決定之。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前項決定。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在該申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
      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十六、本局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者,本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局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