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一、建立兒童社區化托育照顧服務、衛生保健、環境安全保護等措施
,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
二、鼓勵托嬰中心加入本市平價托育之協力托嬰中心,建立友善育兒
支持政策。
三、加強托育教保環境安全及充實嬰幼兒衛生照顧設備,以增進托嬰
中心衛生防護功能並降低疾病造成的危害。
四、提升服務品質方案,營造優質托育服務環境。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肆、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協力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教保環境安全等設施設備:呼吸監測器、呼吸監控床墊、防
護衣。
(二)公共安全設備:嬰兒救生袋、監視器、逃生滑行梯。
(三)教保設施設備:嬰幼兒圖書、嬰幼兒教具。
(四)提昇托育人員福利方案:福利金、獎勵金、薪資補貼等。
(五)提升托育服務品質方案。
三、補助限制:
(一)如未裝設監視器之托嬰中心,應先申請本補助,並設置於嬰
幼兒活動空間。
(二)餘設備則以呼吸監測器、呼吸監控床墊優先補助。
(三)以前年度已補助購置項目不得重覆申請,惟同一物品因擴充
使用範圍及功能而增加數量者不在此限。
(四)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僅限補助呼吸監測器、呼吸監控床墊等。
四、補助金額:每機構全年最高補助3萬元(機構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
十以上)。
伍、申請時間:以3月、6月、9月提出申請為原則,9月以後核准立案
者最遲至11月15日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伍、申請時間:以3月、6月、9月提出申請為原則,9月以後核准立案
者最遲至11月15日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陸、申請、撥款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3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如採親送者,
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兒少福利科。
二、申請時請依附件之申請書表範本送本局審核。俟核定後再檢附相
關文件1式3份(正本1份、影本1份,依下列順序排列)送本局辦
理審核撥款程序:
(一)設施設備補助:
1.公文1份。
2.申請表(附件一)。
3.領據1紙。
4.專案計畫績效評估表(附件二)。
5.專案計畫成果六張彩色照片(附件三)。購置設備之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請勿於拍攝相片後以電腦加工方式標示;申請改善設施
設備費須同時附上工程施工前後之照片(照片應依憑證
順序黏貼於A4紙張並加註名稱及數量)。
6.支出憑證簿(附件四)。
(1)請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三聯式發票
請將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檢附),逐一黏貼於黏貼憑
證用紙,逐級核章並裝訂成冊。
(2)三聯式發票上必須填妥「買受人」、「買受人統一
編號」、「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金額」,且不得塗
改,若有錯誤時須請廠商重新開立。其他資料有誤
或修正時,需於修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
(買受人應填與立案證書相符之機構名稱)。發票
請使用明確之數量單位(如一台、一個)。如為代
碼或外文者,必須加註中文名稱。金額、數量如有
塗改,需請廠商於修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
(3)單一廠商購置設施設備總額超過1萬元者,購置品項
須有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估價單應清楚載明數量
單位(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
(如為外文或代碼須加註中文)等,如有非A4大小
之估價單,請黏妥於A4紙張上,以避免遺失。
(4)若發票金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請於憑證備註自籌
款額。
(5)務請自行影印1份留存,俾利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用
。
7.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8.黏貼憑證用紙(附件六)。
9.收支清單(附件七)。
10.設施設備財產清冊(附件八)。
11.核定函(表)。
12.申請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與立案證書相符之
機構名稱,並黏貼於領據)。
(二)提升托育人員福利方案:
1.公文1份。
2.申請表(附件一)。
3.領據1紙。
4.專案計畫績效評估表(附件二)。
5.專案計畫成果六張彩色照片(附件三)。
6.支出憑證簿(附件四)。
7.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8.黏貼憑證用紙(附件六)。
9.收支清單(附件七)。
10.所得扣繳證明書(附件九)。
11.具領清冊(附件十)。
12.核定函(表)。
13.申請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與立案證書相符
之機構名稱,並黏貼於領據)。
柒、審核:
一、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申請單位先送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局收受申請案後,依前列補助對象及資格申請類型審查
,資格不符即予駁回,通過者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再請檢
附領據及計畫陸、規定相關文件後將補助款逕撥入指定帳
戶。若未經核定逕自購買之設施設備或執行提升托育人員
福利方案,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
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本局得視違規情事保留本補助之
審核權。
三、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
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
郵戳或郵戳模糊難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為準。同一日
內以本局收文序號定之。
四、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將派員
至現場勘查。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
單位提出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五、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
無法補正,將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捌、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
妥善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
目錄(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等),供日後查
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
倘物品有送修等情形,應於物品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
憑據以供查核。
三、如經本局查獲補助物品移至受補助單位現址以外之處所使用
,或以浮報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未實際購買等虛偽
欺騙之手段領取本補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5年
內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並另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之告
發義務)移送法院,由司法機關提起公訴。
四、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當年度內辦理停業、
暫時停業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申請單位須將該年度本局
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婦幼館、托育資
源中心使用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玖、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若經
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壹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