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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公文延誤案件懲處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文時效管理作業,並落
    實公文延誤案件之懲處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公文延誤案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逾期公文案件:指臺中市政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懲處
        標準表規定之逾限案件。
    (二)公文抽查案件:指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第十三點
        規定之不當存查案件。



三、本局研考人員(以下簡稱局研考)每月公文總檢查後,針對公文延誤
    案件,應列印各案件各階段處理流程分析表,並送延誤(積壓)責任人
    員申復公文延誤理由及檢具相關文件(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人員未
    如期申復者,局研考應即逕行判定逾限責任或不當存查。



四、局研考對公文延誤案件之檢查結果,應按情節輕重依公文逾限懲處標
    準計算說明(如附表)及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第三十三
    點規定,按情節輕重擬具懲處類別,簽報局長核可後,送本局考績委
    員會審議。



五、各單位登記桌及公文管考專責人員(以下簡稱科研考)未依下列規定
    辦理公文時效管制致延誤公務者,由局研考按情節輕重擬具懲處額度
    ,簽報局長核可後,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一)登記桌收受外會公文後,即依外會二日之規定協助科研考查催;
      收受本機關內會辦公文後,即依內會一日之規定協助科研考查催。
  (二)登記桌應每日於公文系統「單位處理匣」、「單位會核匣」查看主
      辦及送會其他單位之進度,並於逾期前一日協助科研考進行稽催,
      並應持續每逾一日再進行一次稽催。
  (三)登記桌應每日至公文系統列印二日內之「未結案公文清單」及「逾
      期未結案件檢查表」送交科研考請承辦人簽收填列逾期原因,並核
      章至單位主管進行稽催。無未結案件或逾期案件則免列印,並於每
      日下班前將上述檢查表送交局研考備查。
    前項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六、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局研考按情節輕重擬具懲處額度,簽
    報局長核可後,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一)經登記桌、科研考及公文系統電子郵件通知屬員有逾限情事,
        仍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不當存查、銷號之案件,任意批准且未持
        續督促辦理,致延誤公務。
    (三)對逾時案件未辦展期者,未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
    (四)部屬差假時,未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時效內
        辦妥公文。
    (五)明知屬員處理公文量明顯過多,未適時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
        配致公文延誤情形嚴重。
    (六)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重大違
        誤逾期。
    前項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七、局研考擬具公文延誤案件懲處類別:
    (一)繁複費時之公文,雖有延誤情形但能提具各階段或後續均積極
        處理之證明文件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二)各級人員如其處理公文量明顯過多,或所承辦業務內容繁複,
        確難如期完成,並經檢具相關資料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
        輕或免予處分。
    (三)書面糾正:
        1、逾期公文案件:經複核申復結果,未達申誡程度而有糾正
           必要者,予以書面糾正。
        2、公文抽查案件:經複核抽查結果,未達糾正程度者,得由
           本局研考單位通知改正;經通知改正再犯者,予以書面糾
           正。
    (四)逾期公文案件經複核申復結果,依懲處標準予以申誡一次或二
        次。
    (五)逾期公文案件經複核申復結果,依懲處標準予以記過一次或二
        次。
    (六)逾期公文案件經複核申復結果,依懲處標準予以記大過一次。
        同一人同一年內因公文延誤而受書面糾正達二次者,記申誡一
        次;申誡達三次者,該員當年度年終考核不得列為甲等,非編
        制內人員並列入次年度續僱與否之依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得依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