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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僱用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改善本市中高齡求職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
    環境,透過獎勵事業單位提供合適職缺並實際僱用個案,以提升
    中高齡者就業穩定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所稱事業單位資格如下:
  (一)事業單位應符合本局當年度公告之推介特定行業名單之一,
        並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及待遇,且向就業服務處辦
        理求才登記。
  (二)設立一年以上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所在地為臺
        中市之事業單位,其所提供之工作機會為中高齡者體能所能
        負荷並限於本市轄區。
  (三)連續僱用就業服務處推介之個案並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個
        月以上者。僱用期間之計算以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四、本要點所稱個案資格如下:
  (一)於就業服務處辦理求職登記時,其失業期間已連續達三十日
        以上,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求職者,且個案須經就業
        服務處採用簡易諮詢評估工具,就個案之工作能力、就業意
        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力等四項評估給分後符合就業能
        力較弱勢者。
  (二)個案須接受就業服務處提供就業諮詢及服務,並推介至事業
        單位就業者。
  (三)個案如經就業服務處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
        職涯諮詢、心理諮商或職涯成長團體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於個案受僱用期間進行實地訪查。
  (二)於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時十四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
        件缺件者,事業單位需於執行機關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
        ,就業服務處於補件後的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就業服務處於核定申請案時,得依本要點目的、年度預算規
        劃、申請者順序及事業單位產業類型、勞雇雙方僱用狀況等
        ,綜合考量後核定獎勵金額。


六、獎勵金標準:
  (一)計算金額
     1、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事業單位所僱
        用個案人數計算獎勵金額度,且每一個案每月不得逾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事業單位所僱
        用個案人數及其工作時數,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計算獎勵金額度,且每一個案每月不得逾新臺幣一萬
        元。
     3、依前二目申請之獎勵金至多不得逾六個月。
  (二)個案人數限制
     1、事業單位申請獎勵金,其獎勵個案人數上限以事業單位提出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最高人數不得逾五人(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2、就業服務處將依第五點第三款核定獎勵僱用人數。


七、事業單位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得撤銷或廢止獎勵
    資格之一部或全部:
  (一)事業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及其配偶。
  (二)同一事業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三)事業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
        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四)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就業服務處查核之
        情事。
  (五)事業單位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者。
  (六)事業單位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事業單位之獎勵資格者,如其已受領獎勵
    金,就業服務處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事業單位有第一項所訂情形者,經就業服務處撤銷或廢止其獎勵
    資格,除依前項規定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外,執行機關並得停止
    獎勵該事業單位二年。


八、符合第三點資格之事業單位,應於個案連續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個
    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獎勵:
  (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證明文件或
        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事
        業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
        件。
  (五)經就業服務處開立之中高齡僱用獎助推介卡。
  (六)其他本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事業單位逾越前項期間提出申請者,就業服務處得駁回其申請。
    事業單位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於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內為
    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
    畫編列之預算為限。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
    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