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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置處長,由具獸醫師
        資格者任之,承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動保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病防疫組:掌理豬隻傳染病預防及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
    情調查與統計、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等事
    項。
二、病性鑑定及水產防疫組:掌理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獸
    醫技術研究及訓練、抗體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及疫情資訊傳輸等
    事項。
三、草食動物及禽病防疫組:掌理草食動物及禽類疾病防治、衛生保健、
    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草食及家禽飼養戶
    教育訓練輔導業務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組:掌理動物保護法之執行稽查與教育宣導、寵物登記及管
    理、寵物業管理、志工召訓、教育與犬貓絕育手術等事項。
五、動物收容組:掌理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管理、羈
    留動物緊急處理與急難動物救援等事項。
六、動物藥品管理組:掌理動物用藥品管理及寵物食品管理、獸醫師及動
    物醫院管理、獸醫公共衛生、畜禽場原料畜產品衛生檢驗查緝及違法
    屠宰查緝等事項。
七、獸醫行政組:掌理狂犬病防疫及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庶務行政、資訊
    、出納、文書及檔案管理與其他不屬前六款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動保處置秘書、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
        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
        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動保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動保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
        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行或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技正。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動保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動保處擬訂
        ,報請農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動保處擬訂,報請農
        業局核定;丙表由動保處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