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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志願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客家文化事務,並協助推廣客家文化活動,確保志願服務工作能順暢有效,善用社會資源,提升客家文化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志工須年滿20歲,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客家心,客家情,志願熱忱服務關懷客家事務之成年人,志工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志工得以口頭或書面申請參加、退出及暫停服務,經本會同意後生效。


三、 志工招募辦法
     志工之招募由志工隊或由業務承辦人提出需求,依下列方
     式進行:
     1、配合市政府統一招募。
     2、由志工或同仁介紹。
     3、填寫志工入隊申請表如附件一,交由志工隊長及業務
        承辦人共同審查,並依附件二,填寫新進志工面談記
        錄表、核定後錄用。
     4、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連聘連任之,志工年度服務日
        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
        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四、    志工訓練
志工每年度必須參加本會主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一次,亦可參加本府社會局或其他志願服務機構、團體主辦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由參訓志工向本會申請登錄志願服務記錄冊。


五、    本會招募之志工經完成志工教育訓練者取得志工資格,並發給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


六、    本會志工隊隊址設於土牛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志工隊長及副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隊長任期二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隊長為志工隊總召集人及與本會連繫之窗口、綜理志工隊事務、召集並主持隊務會議、志工值勤排班與督導。
副隊長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志工隊得設置各組,幹部由隊長選(遴)聘之。副隊長及幹部得連選連任。


七、 志工服務內容
      1、志工在本會所屬文化館(園區)從事來賓導覧解說、諮詢、
         接待等工作。
      2、有特殊專長或興趣之志工,由志工隊長分類造冊建檔送本
         會以利派遣支援勤務。
      3、本館開館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早上8:00至下
         午5:30止。


八、    志工隊每年年中至少召開隊務會議一次,每年年初或年終則召開志工大會一次就前一年度績優志工提出表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九、    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志工大會及臨時性志工大會紀錄應於兩週內分送本會及所有志工。


十、    志工隊視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提供諮詢服務,顧問人選由本會就下列條件聘請之,其任期與隊長同:
      1、對本市、社會或客家事務著有貢獻,具社會聲望熱心公益
         之人士。
 2、志工隊歷屆缷任隊長。
 3、對本會或志工隊有重大貢獻者。


十一、    志工服勤須知
 1、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段),服勤時間每月至少
     一次。
 2、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到。
 3、志工到班應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4、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交接。
 5、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識別證並注意禮貌。
 6、值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
      持服務品質。
  7、志工如需請假,應覓其他志工代班並告知隊長、幹部或
      本會志工業務承辦人員。
  8、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
      繳回志工證。
   9、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會提出。


十二、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會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
      辦理考核奬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並優先遴
      選續任為本會下年度志工。


十三、奬勵措施
      1、於本會服務滿一年且滿二百小時以上者除頒發感謝狀外並
         贈送紀念品一份。
      2、於本會服務滿二年且滿四百小時以上者除頒發感謝狀外並
         贈送紀念品二份。
      3、獲得紀念品之志工,於志工隊務會議公開表揚,並優先推
         薦參加相關機構團體表揚或研習。
      4、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送本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
      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
      設施,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十四、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會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會志工業務承
      辦人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
      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2、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違反本會規定,發生損害本會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會志願
         工作者。
      4、服勤時未佩掛志工證,服勤態度欠佳及脫班者。
      年度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1、全年出勤未達四十次者(訓練時數不計入)。
       2、全年未參加志工訓練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者。
       3、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會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十五、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會志工證。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