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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場地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管理本所行政大樓,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所1樓老人休閒中心、5樓會議室、5樓簡
     報室、6樓大禮堂。


三、 本行政大樓場地僅提供本區各里辦公處、政府機關舉辦活動或會
     議依規申請後免費使用之。


四、 申請使用本行政大樓場地應事先函文本所或向本所秘書室填寫申
     請表(附表1),經本所核准方可使用。


五、 使用本行政大樓場地應自行負責安全及設備之維護。活動結束後,
     申請人應會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
     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
     復原狀,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回復原狀者秘書室得逕行回復原
     狀,所需費用得追償之,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本行政大樓場地申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使用易燃物有損及建築設備之虞。
    (二)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三)從事政黨活動或政治性的宣導活動。
    (四)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
    (五)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
    (七)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場地使用以上班時間為原則。

八、本行政大樓各場地借用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
     於原申請使用日期7日前提出申請,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
     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場地之必要,得於原
     申請使用日7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


九、場地佈置及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場地佈置前,應會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可
         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
         行場地使用或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各項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如延長線)
         ,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三)各項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垃圾之清運
         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使用場地如有搭設舞台,申請人務必加強地板防護措施(例如
         地板鋪設帆布、軟墊...等),降低地面污漬或留下鐵鏽難以清
         潔之情形。
   (五)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秘書室核准並
         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
         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秘書室之指導。
   (七)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本大樓各場地不得使用產生火焰、火花、
         火星等類似物品,進行表演性質活動,亦不得使用產生聲響或
         煙霧之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物品,以符合消防法及明火表演安
         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八)不得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使用本所場地辦理活動時,得使用1樓停車場,惟周邊道路皆不
         得停放車輛。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其致本所遭受損
    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並陳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廢止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