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管理本所行政大樓,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所1樓老人休閒中心、5樓會議室、5樓簡
報室、6樓大禮堂。
三、 本行政大樓場地僅提供本區各里辦公處、政府機關舉辦活動或會
議依規申請後免費使用之。
四、 申請使用本行政大樓場地應事先函文本所或向本所秘書室填寫申
請表(附表1),經本所核准方可使用。
五、 使用本行政大樓場地應自行負責安全及設備之維護。活動結束後,
申請人應會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
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
復原狀,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回復原狀者秘書室得逕行回復原
狀,所需費用得追償之,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本行政大樓場地申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使用易燃物有損及建築設備之虞。
(二)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三)從事政黨活動或政治性的宣導活動。
(四)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
(五)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
(七)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場地使用以上班時間為原則。
八、本行政大樓各場地借用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
於原申請使用日期7日前提出申請,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
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場地之必要,得於原
申請使用日7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
九、場地佈置及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場地佈置前,應會同秘書室進行現地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可
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
行場地使用或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各項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如延長線)
,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三)各項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垃圾之清運
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使用場地如有搭設舞台,申請人務必加強地板防護措施(例如
地板鋪設帆布、軟墊...等),降低地面污漬或留下鐵鏽難以清
潔之情形。
(五)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秘書室核准並
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
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秘書室之指導。
(七)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本大樓各場地不得使用產生火焰、火花、
火星等類似物品,進行表演性質活動,亦不得使用產生聲響或
煙霧之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物品,以符合消防法及明火表演安
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八)不得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使用本所場地辦理活動時,得使用1樓停車場,惟周邊道路皆不
得停放車輛。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其致本所遭受損
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並陳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廢止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