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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出力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實際出力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



三、獎懲期間於年度房屋稅清查競賽經財政部評定績效後三個月内辦理。



四、敘獎標準
(一)參加競賽機關達七縣市以上,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下
      :
(二)參加競賽機關達五縣市,未達七縣市,評核成績達前三名者,敘獎
      標準如下:
(三)前二款直接出力人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含股長及承辦員),得依上
      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
      過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百分之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
      ,則依最高獎勵總額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
      所餘之獎勵額度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五、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
稅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連帶
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