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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現勘及聽證會。
四、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三人由本府建設處、農業處、地政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含)以上人員擔
任委員,其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由環保局綜
合計劃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
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
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
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第 7 條
本會依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需要召開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第 8 條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前項委員會議,除機關代表外,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關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
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所需
經費由環保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