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
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
局)。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平均每日處理污水噸數乘以三百六十
五,估算年平均污水處理總量後,再按每噸回饋新臺幣零點
二五元,計算次一年度之回饋金。前一年度平均每日處理污
水噸數不足五千噸者,次一年度回饋金提列新臺幣二十三萬
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但一般用戶使
用費尚未開徵前,由水利局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及分配比例如下:
一、回饋區:以本中心正門口為中心,半徑一千公尺內之行
政區域為回饋區,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二、當地行政區: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
之二十。
前項回饋區面積之計算,應扣除河川區域範圍,並由水利局
將回饋區範圍提供區公所據以辦理回饋事項。
第一項回饋區之劃設界線,以里界為認定基準,本中心回饋
區分屬二以上之區公所管轄者,依前二項規定回饋區所占面
積及分配比例計算回饋金。
第五條 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應邀集回饋區中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
饋金分配事宜。
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
金額度,通知回饋區所屬區公所編列次一會計年度預算。
前項回饋金編列起始年度為本中心新建工程完工驗收後之次
一會計年度起。
第七條 區公所為審核回饋金之運用,得設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
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水利局另定之。
第八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管理及維護;公共設備之購置、管理
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