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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依
    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組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內
    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本局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 推動本局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 檢討強化本局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 整合檢討本局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 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局內部控制
         制度作業規定。  
    (六) 督導本局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 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
         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局地籍科科長。
   (二) 本局地價科科長。
   (三) 本局地權科科長。
   (四) 本局地用科科長。
   (五) 本局重劃科科長。
   (六) 本局區段徵收科科長。
   (七) 本局測量科科長。
   (八) 本局土地編定科科長。
   (九) 本局資訊室主任。
   (十) 本局秘書室主任。
   (十一) 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二) 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三) 本局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