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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關事
    項,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
    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局主任秘書兼主任委員。
  (二)本局副總工程司兼副主任委員。
  (三)本局水利工程科科長。
  (四)本局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科長。
  (五)本局水利管理科科長。
  (六)本局水利規劃科科長。
  (七)本局防災工程科科長。
  (八)本局大地工程科科長。
  (九)本局坡地管理科科長。
  (十)本局污水工程科科長。
  (十一)本局污水營運科科長。
  (十二)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三)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四)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五)本局秘書室主任。
   (十六) 本局水利養護科科長。
   (十七) 本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 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 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 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 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 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階段。


四、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視案件需要隨時召集之;召開會議如有必要,亦得邀
    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參加,並請受鑑定檔案之權責單位
    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本小組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
    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
    理。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