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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託本市各區公所管線挖掘工程代辦道路修復費收支及運用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各區公所道路單一及搶修管線挖掘工程代辦道路修復管理業務,
    有效運用代辦道路修復費(以下簡稱本路修費),加強財務管理與監
    督,以符合預算法之收支對列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路修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之管線挖掘道路修
     復費用。
(二)本代辦道路修復費孳息收入。
(三)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三、本路修費本市各區公所收取納入預算方式如下:
(一)請先行繳入貴管專戶存儲,並自行開立收據予繳款之管線單位。
(二)請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之每月五日前彙整上一季收入
      ,並檢附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
      繳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帳戶:0500717127393。)、繳
      款收入清冊及領款收據送本局,以利帳務核對、查催及核銷業務。


四、本路修費本市各區公所經費運用方式如下:
(一)請依先前年度收取路修費為基準,辦理開口合約發包,執行數以繳回
      之總經費為上限,工程累積派工額度不得超過基金核撥之代辦路修費
      額度。
(二)預撥之本路修費於年終未發生權責之金額,請依規繳回基金,以檢送
      支票方式辦理支出收回;已驗收結算付款部分,將原始憑證送回本局
      辦理預付核銷轉正。


五、本路修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工程。
(二)本市轄內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六、本路修費之執行,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其會計處理,依會
    計法、公庫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