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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對役政民間團體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範補助役政民間團體之
    作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役政民間
    團體及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以下簡稱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敬軍愛民、國防教育宣導。
   (二)辦理軍役政及後備等相關活動。


四、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純屬自強活動、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國內外旅遊等活
    動。
(二)辦理活動地點至外縣市者。


五、補助額度及運用:
   (一)對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依計畫經費額度內補助金
         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兩萬元。
   (二)接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計畫專款專用並撙節開支,如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逾期
    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
         動內容、參加對象、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概
         算表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團體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之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團體未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
   (四)申請團體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經本局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方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經費支用項目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
(二)作業程序:本局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第五點規定核定補助
      額度。


八、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依核定受補助的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活動指導單位,確實依核
         定計畫執行。
   (二)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
         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
   (三)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備齊領據、原始憑證、實
         際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活動
         照片6張以上)函送本局辦理經費請撥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不予核發補助費。


九、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定
         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計畫覈實辦理,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
         力因素,應於辦理前3日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
         者,得撤銷輔助。


十、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受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網站
         公開相關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受理單
         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


十一、受補助團體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
      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臺中市政府以外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十三、受補(捐)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費
      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比例繳還臺中市政府市庫。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