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凡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預審委員會)審查核准並發給建造執照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
經建築師檢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預審委員會授權本府都市發
展局建造管理科審查認可後,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
(一)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減少,或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部
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者。
(二) 建築物高度減少,或建築物高度增加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
三者。
(三) 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 開放空間及建築配置、面積變更、立面材質或開窗面變更未超過原
核准面積百分之十者。
(五) 不牴觸該案原審查會議記錄內容。
(六) 不改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
二、變更項目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會審查。
三、申請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案件,除檢討符合前二點規定外,應檢附
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圖說,並檢討開放空間植
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變更範圍於圖面應以雲
狀圖圈註,文字應加註底線標示。
四、本原則由本府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