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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凡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預審委員會)審查核准並發給建造執照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
    經建築師檢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預審委員會授權本府都市發
    展局建造管理科審查認可後,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
 (一)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減少,或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部
      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者。
 (二) 建築物高度減少,或建築物高度增加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
      三者。
 (三) 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 開放空間及建築配置、面積變更、立面材質或開窗面變更未超過原
      核准面積百分之十者。
 (五) 不牴觸該案原審查會議記錄內容。
 (六) 不改變審查會議之審定原則。


二、變更項目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會審查。

三、申請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案件,除檢討符合前二點規定外,應檢附
    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圖說,並檢討開放空間植
    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變更範圍於圖面應以雲
    狀圖圈註,文字應加註底線標示。


四、本原則由本府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