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藝術亮點設置目標:
   (一) 透過臺中市政府的輔導與店家的創造力,建立廣泛且生活化的文
        化藝術版圖。
   (二) 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
   (三) 塑造優質商業文化,增進店家經濟效益,並提昇為「文化產業」
        的一環。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三) 協辦單位:
      1.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
      2.臺中市各區公所
      3.臺中市各藝術團體
      4.臺中市藝術店家


三、辦理時間:
    每年度四月至十一月辦理收件、評選及掛牌,申請收件日期以本局網
    站公告為準。


四、申請資格:
   (一) 凡有心於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精品店、咖啡館、複合式餐飲等不
        限型式之店家均可申請。
   (二) 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
        能力。
   (三) 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
   (四) 建築、消防及等各項規定合格﹙請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報告書等影本以備審核﹚。
   (五) 以各店家為申請單位,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
   (六) 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


五、評選方式:
   (一) 初評: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
        位主管進行送件﹙書面﹚資料之初評。
   (二) 複評:初評通過之店家由本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之複
        評。          
   (三) 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並於媒體公布。


六、「臺中市藝術亮點」的掛牌與推廣:
  ﹙一﹚本局將從旁協助或輔導「藝術亮點」對於藝文展演等相關推廣活動
        之策劃與執行。
  ﹙二﹚製作「藝術亮點」牌匾,並由市長擇期掛牌啟用。
  ﹙三﹚印製「藝術亮點」文宣、DM等宣傳品,並於本局各出版刊物、網站
        等專題報導各店家。
  ﹙四﹚安排各媒體專訪「藝術亮點」,並聯合宣傳造勢。


七、「臺中市藝術亮點」執行藝文展演之規定:
   (一) 每年度辦理四場以上之展演活動,展演內容可視店家之運作情況而
        適度調整,惟必需先行告知本局。
   (二) 各場活動之請柬、DM、海報等宣傳品需郵寄至本局,本局將不定期
        派員共同參與現場活動。
   (三) 年度計畫終了應填具「執行成果報告表」,並彙整郵寄本局備查。
   (四)「藝術亮點」應與展演者簽訂合作契約書,以明定雙方權責。


八、「藝術亮點」之註銷:
    以下情況本局得撤銷「藝術亮點」資格:
   (一) 掛牌期間未依規定之違建或不符消防安檢者。
   (二) 未執行每年四場以上藝文展演之規定,或展演內容非屬藝文活動。
   (三) 其它違反安全等相關規定。
   (四) 經撤銷「藝術亮點」之場所,五年內不得再提出設置申請。


九、申請須知:
   (一) 申請文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請於送件時備齊申請書相關文件,資料不齊者,應於接到本局通知
        起一週內補件,未依指定期限一次補足文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 送件資料恕不退還。
   (四) 凡送件申請者,視同同意遵循本要點之各項規範。
   (五)「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要點暨申請書,請逕自本局網
         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
   (六)本局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文化資
       源科﹚電話04-2228-9111分機2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