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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試闈場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    為維護闈場安全,嚴防試題外洩,確保命題印卷工作順利,特訂
    定本規則。
二、    闈場置闈長,由主任秘書擔任,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三、    闈場除必要出入口外,所有門窗應加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蓋
    章之闈場封條,並由闈長及政風室派員共同查驗。
四、    入闈期間,除經闈長許可,人員及物品不得進出闈場;進出闈場
    人員及物品,應由政風人員確認並填寫闈場進出登記簿(如附表)。
五、    闈場應加裝錄影設備全程錄影,錄影資料由主辦單位彌封保管五
    年,並製作備份送交政風室備查。
六、    闈場內不得使用電話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設備,電話路
    線及網路點應由資訊人員封鎖,並由闈長及政風室派員共同查驗。
七、    闈場內因工作需要所設置之器材及物品,主辦單位應製作清冊,
    於入、出闈前會同政風人員辦理點交。
八、    闈場工作人員除佩戴識別證,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收音機
    、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
九、    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闈長斟酌情形處理
     ,如須離開闈場,應由政風室派員隨行,且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十、    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撿藏試
            題。
      (二)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闈長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
            任意使用。
十一、    闈場內廢題、廢卷及廢紙,應由政風人員於出闈前銷毀。
十二、    入闈期間,伙食由闈場外送入者,應會同政風人員送入,殘羹
      及餐具於出闈前不得送出。
十三、    命題範圍及配題數表、命題原卷、印製完成之試題卷、標準答
      案卷(卡)及電子檔,應由闈長及政風人員共同清點、彌封交付闈場
      外領題人員。印製完成之試題卷,由領題人員會同政風人員送至試
      場;命題範圍及配題數表、命題原卷、標準答案卷(卡)及電子檔,
      送至政風室暫為保管,考試結束後由主辦單位領回。
十四、    出闈前,應由政風人員確認闈場內電腦設備已還原初始值。
十五、    工作人員於筆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出闈,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六、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七、    本規則奉局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