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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爭取及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
    計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
    注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稱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
    係指各機關主動撰寫計畫書向中央爭取之補助款。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邀集本府臺北聯絡處
    (以下簡稱臺北聯絡處)、主計處及財政局組成臺中市政府爭取中央
    補助款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協助
    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減輕市庫負擔,俾利臺中市各項重大建設
    之推展。



四、各機關應依下列時程爭取中央補助款(詳附表一):
   (一)前一年度九月至十二月:
      1、主動蒐集中央擬推動之計畫、提報行政院之次年度概算及相
         關補助規定。
      2、研擬完整計畫書及簡報資料。
      3、拜會中央部會,請求協助。
   (二)當年度一月至四月:
      1、檢視中央部會當年度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項目及預算額
         度。
      2、研擬完整計畫書及簡報資料。
      3、拜會中央部會,請求協助。
      4、提報計畫書函送中央部會審查。
   (三)當年度五月至六月:
      1、中央部會如同意補助,依規納入預算。
      2、中央部會如未同意補助或補助金額偏低,應探討原因,必要
         時應再拜會中央部會,請求支持。
   (四)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1、已列入預算者,依中央部會規定積極執行,並請撥補助款入
         庫。
      2、檢視中央部會補助款預算數之賸餘款,或計畫型補助款經執
         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計畫百分之二
         十,應分析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積極再向中央
         提報計畫,爭取賸餘款繼續補助本市執行。
      3、中央部會同意補助但未及納入預算,依規辦理墊付。



五、各機關將計畫書函報中央部會審查前,應拜會中央部會,如有必要
    可敦請市長、副市長、市籍立委、臺北聯絡處協助,共同拜會中央
    部會,或主動向研考會提出,並由研考會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各提
    案機關應派員列席共同研商。



六、各機關積極向中央部會爭取並確獲核定補助者,優先編列地方配合
    款,俾該項計畫得以順利推展。
    次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完成後,各機關應編製計畫型補助
    收入增減比較表 (詳附表二),送財政局彙整,以編製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計畫型補助收入增減比較表(詳附表三),供研考會提市政會
    議報告。各機關次年度計畫型補助收入預算數如低於前年度決算數
    或當年度預算數者,應說明減少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



七、為即時考核並檢討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績效,各機關應於
    每月三日前填具截至上月底止之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表(詳
    附表四),送財政局彙整後,供研考會管考並提市政會議報告。



八、各機關應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絡窗口,督導、負責爭
    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及績效。
    各機關擬具計畫書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及中央核復情形應
    副知臺北聯絡處、研考會、主計處及財政局。



九、研考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推動小組會議,依下列各項指標評比
    上年度各機關爭取及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績效,以辦理獎懲作業。
   (一)補助收入成長率:以當年度計畫型補助收入預算數與上年度預算
       數相較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分標準,公式為(當年度預算數-上
       年度預算數)/上年度預算數,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二)補助收入預算執行率:當年度計畫型補助收入預算數及以前年度
       保留數之執行率作為年度執行率績效評分標準,公式為(當年度
       決算數+以前年度實收數)/(本年度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
       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三)依各機關向中央爭取補助款之努力程度酌予給分,占總分百分
       之十。
   (四)各機關當年度所獲中央核定補助款優於其他各直轄市政府者,
       得主動提報相關證明文件酌予給分,占總分百分之十。
   (五)各機關如有爭取補助款後,當年度未能執行完成之計畫而不續
       辦理保留或逕列註銷數者,應酌予扣減考核分數。


十、前點考核結果由研考會通函各機關,總分排名前三名之機關,除公
    開表揚外,並得於下列禮券及行政獎勵額度內,酌予主辦人員、其
    主管或其他相關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適當獎勵:
   (一)第一名: 新臺幣一萬元禮券及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一
       次至多二人。
   (二)第二名: 新臺幣八千元禮券及嘉獎十二次,首功額度嘉獎二次
       至多二人。
   (三)第三名: 新臺幣五千元禮券及嘉獎六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前項禮券獎勵之額度係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
    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相關預
    算支應。
    第一項考核結果總分排名末三名之機關,應作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
    等,必要時應覈實議處,並專案簽報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