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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效率方案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
    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
    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
    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市長核准,得免送審議,並由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
        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及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
        主檢核表(附件二),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二)工程主辦機關依第一款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
        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
        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研訂執行節能減碳及維護管理之機制。


四、辦理審議作業時,應簽請市長指派召集人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
    ,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審議原則如下:
    (一)本府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作業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
        審議作業所需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二)審議會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三)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四)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機關送審時應依第四點第一款檢附相
        關文件,書件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日
        內未補正者,得逕退請工程主辦機關補件。


五、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建置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
    審議作業,審查原則如下: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工程主辦機關應組成個案審
        議小組,並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
        小組召集人,審議原則準用本機制相關規定。
    (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
        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免
        組成審議小組。
    (三)未達二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參照本機制相關規定自行
        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
    (四)如工程計畫性質具指標性、規模或介面複雜等因素,必要時得專
        案簽報市長,送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六、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一)基本設計初審意見修正情形說明。
    (二)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
        驗或勘測報告)。
    (三)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四)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五)法令分析。
    (六)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
        統規劃)。
    (七)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八)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
        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九)施工初步時程。
    (十)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
    (十一)採購策略。
    (十二)取得用地證明。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
    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