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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史工作室登記及地方文史工作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及輔導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文史工作室從事文史踏查研究工作,並對本市文史工作補助之
    對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
    ,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史工作室,指於本市從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
    產或社區文史等之工作室。


三、本要點所稱文史工作,係指本市地方文史資料蒐集、調查、踏查、
    記錄、研究、活動、發表及出版等相關事宜。


四、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三人;置會計、行政人員各一人
    ;成員均須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文史工作室負責人:
   (一)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文史工作室負責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申請立案登記:
   (一)立案登記申請書。
   (二)立案登記資料表。
   (三)文史工作室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五)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
   (六)文史工作室地址證明文件:文史工作室所在地之不動產為負
         責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
         單影本;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具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
         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前項書面資料經文化局審核合格者,發給文史工作室登記證明(以
    下簡稱登記證)。惟資料不符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資料欠缺者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具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向文化局辦理變更登記;登記證遺失,應
    向文化局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申請立案登記。


七、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通知限期改
    善:
   (一)經營方向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違反有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登記證轉讓、出租或出借於他人。


八、文化局核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文史工作室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一個月,檢具登記證影本及推
    動文史工作成果報告,向文化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
    不得超過三年。


九、文史工作補助案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由文化局對外公告接受
    申請,經核定之補助案,由文化局酌予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
    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十、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本市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團體、文化藝術
         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文史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
         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十一、補助額度:
   (一)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為原則,惟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之限制。
   (二)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素
         養具指標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文化
         局得專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
         度補助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三)申請補助案件不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其他機關補助。


十二、補助申請時間:
   (一)每年12月1日至隔年1月10日止。
   (二)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十三、申請文史工作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
      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文化研究科收),
      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文化局文史工作補助案」,所有申請
      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一)補助申請書表一式七份。
   (二)工作計畫書一式七份(須含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內
         容、執行期程、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
   (三)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
         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人對本市進行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
         及最近一年內辦理文史相關活動資料影本。


十四、申請補助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文化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
         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惟申請人所檢送資料短缺者,
         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文化局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內派人員五至七人
         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召開委員會議
         審查。


十五、申請補助審查標準:
   (一)申請人資格審查。
   (二)計畫內容對地方文史工作之效益。
   (三)申請人過去從事地方文史工作之績效與品質。
   (四)計畫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十六、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補助案件結束後三十日內,
         備齊下列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
         1.領據。
         2.收支清單。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扣繳勞務所得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各一份。
         6.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相
           關照片jpg.檔)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由文化局一次撥補,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視同棄權,文化局不予核發
         補助費。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時間確實執行,如因不
         可抗力之原因變更計畫,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准後始可
         辦理。如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
         局核備,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違反者,撤銷該
         補助案件,除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一年至五年內不得
         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四)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
         ,受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六)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規定辦
         理憑證送審,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
         律等相關責任。


十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文化局得隨時派員前往瞭
         解實際進行狀況,俾供適時之協助、改進之參考。
   (二)受補助者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
         佳、延遲核銷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列為日後審
         核之評核依據。
   (三)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文化局得於
         其下次申請補助時,提供評審委員審查參考。


十八、受補助案件於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
      為指導單位。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歸屬受補
      助者,文化局為市政或文史推廣之需要,享有非專屬、
      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


十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補助之總經費以
      年度預算為限。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