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文化藝術活動,提昇中山堂使
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藝術(音樂、戲劇、
舞蹈及雜技)活動,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中山堂。
中山堂可供使用檔期中之百分之三十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市
轄區各級學校及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活動使用。但本市立案演藝團
體及本市轄區各級學校仍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使用中山堂者,應填具中山堂演藝活動申請書,檢附申請書,
於下列時間向本局提出:
一、每年一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第五條 本局應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委員會,評審前條申請案件,其設
置要點由本局另訂之。
前項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二月審查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之案件,每
年八月審查翌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案件。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依各類案件評審分數高低,決定選擇
檔期之優先順序,並排定候補順序。如仍有空檔時,本局得另行
公告接受申請,併入前項翌年度檔期審查。
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活動,經本局審查委員會專案通過,不受前
項檔期之限制。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檔期排定後二個月內與本局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並按
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四十繳納定金;開始使用前一個月,應繳清
所有費用。
第七條 檔期排定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者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本市轄區各級學校、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且
為非售票節目使用中山堂,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及錄影規費。但
本市立案演藝團體及轄區各級學校一年以一次為限。
本市轄區各級學校、本市立案演藝團體主辦售票節目,應以演出
時段場次五折規費計價。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得撤銷核准
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背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者。
四、妨害公序良俗者。
五、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者。
六、推銷商品或有其他商業行為者。
七、使用火把、爆竹或本局認定不宜使用之危險物品者。
八、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第十條 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依使用說明為
之,如致毀損、滅失者,負回復原狀或損壞賠償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詳如附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